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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陳清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0號

原告
德林資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漢彩
被告
磐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瑞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磐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15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9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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