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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24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孫健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24號

原告
善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智凱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上列原告與被告宏

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630,000 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937元,扣除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時所繳納

500 元,尚應補繳36,437元,而有起訴程式不合法之情形,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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