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2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24號
- 原告
- 善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智凱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上列原告與被告宏
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630,000 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937元,扣除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時所繳納
500 元,尚應補繳36,437元,而有起訴程式不合法之情形,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