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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7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周珮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71號

原告
宏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宏基
訴訟代理人
楊肅欣律師
複代理人
劉睿哲律師
被告
弘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兆鏞
訴訟代理人
林契名律師
被告
台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忠道
訴訟代理人
許民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於民國104 年7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惟被告弘華科技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林契名律師具狀陳明其該日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另有庭期而未到庭,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 年9月18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請兩造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務必遵期到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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