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3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3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兆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鄭秀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星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3 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主文第二項命為對待給付部分)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