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5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5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郭鴻志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許勝崴
- 參加人
- 姜金土
- 參加人
- 徐煒傑(原名徐朝軍)
- 參加人
- 受 告知人 謝鳳儀
- 參加人
- 恩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陳正發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受 告知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即謝月娥之遺產管理人)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莊翠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55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