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38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38號
- 原 告
- 樺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美真
- 被 告
- 鉅鼎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子英
- 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鉅鼎科技有限公司發支
-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
-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美金21,483元,如以原告於民國103 年8 月18日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之臺灣銀行美金即期賣出匯率30.177計算,折合新臺幣為648,292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648,2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55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