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29 日
- 法官顏世翠
- 當事人惠柏國際有限公司、環保之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10號原 告 惠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玉琴 訴訟代理人 劉育志律師 被 告 環保之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宜義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恒律師 複 代理人 廖正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四年六月三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林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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