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4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47號
- 原告
- 大展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旭中
- 被告
- 周義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 元,應繳裁判費33472 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2972 元。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