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顏世翠
- 當事人陳駿勝、浩淇國際有限公司、台灣亞力盛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21號上 訴 人 陳駿勝 被上訴 人 浩淇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啟堯 被上訴 人 台灣亞力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淑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陸正義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3 年訴字第182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977,65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林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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