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95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孫健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58號

原告
貫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雪萍
訴訟代理人
陳聖東
訴訟代理人
黃世舟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
被告
英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德春
訴訟代理人
金學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美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