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978號

給付原料採買費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陳添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7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華康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瑋玲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宇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劍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原料採買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4年6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4年8 月4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 年8 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