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8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82號
- 原告
- 王生傑
- 訴訟代理人
- 許明桐律師
- 被告
- 名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春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惟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確認自民國95年12月31日起兩造間委任關係不存在,核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又其所得受客觀利益之額數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原告僅繳納3,000 元,尚不足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