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9號
- 原告
- 祺峰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景全
- 被告
- 宇福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忠岳
- 被告
-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 法定代理人
- 李翔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 年1 月3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