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13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135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比利小雞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陳美鳳
- 被告
- 人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陳遠郎
- 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李鴻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受敗訴判決而聲明不服部分之金額為新臺幣3,401,66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1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