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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9 日
  • 法官
    劉佩宜蔡牧容何宗霖
  • 法定代理人
    周志堅、陳櫻真

  • 上訴人
    文隆空調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百盛鑫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163號上 訴 人 文隆空調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志堅 被上訴人  百盛鑫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櫻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216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蔡牧容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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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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