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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23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毛松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235號

原告
呂學田
被告
健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景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 元,應繳裁判費33769 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3269 元。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范升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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