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9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99號
- 原告
- 東莞巨揚電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明允
- 被告
- 比威力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康倖瑄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比威力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34,200 元【即以人民幣900,000 元×5.038 (即原告起訴時103 年2 月25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金賣出匯率1 :5.038 )換算為新臺幣4,534,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94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5,44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