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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77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張永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77號

原告
林瀚東
原告
林紅芸
原告
李金格
原告
林蕙芳
原告
林蘊芳
原告
林慧雯
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翠慧律師
複代理人
魏小嵐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筱茜律師
被告
益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榮華
被告
蔡榮華即益山土木包工業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世炎律師
複代理人
陳湘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22,841 元【計算式:(1,703.75平方公尺─382 平方公尺)ꆼ6,149 元/ 平方公尺+382 平方公尺ꆼ4,700 元/ 平方公尺=9,922,841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307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11,296元部分,尚應補繳88,0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江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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