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0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09號
- 原告
- 李俊彥
- 訴訟代理人
- 劉睿哲律師
- 被告
- 芯樺國際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陳麗貎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姜至軒律師
- 複代理人
- 曾澤宏
- 被告
- 陳宥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事實理由欄關於原告「陳麗貌」之名稱,應更正為「陳麗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