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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09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李麗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09號

原告
李俊彥
訴訟代理人
劉睿哲律師
被告
芯樺國際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陳麗貎
共同訴訟代理人
姜至軒律師
複代理人
曾澤宏
被告
陳宥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事實理由欄關於原告「陳麗貌」之名稱,應更正為「陳麗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書記官 李佳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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