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2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28號
- 原告
- 鑫國空調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基竹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欣璋國際有限公司、謝富文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欣璋國際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 萬5,6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6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