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7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3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黃翊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3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許禮鵬
即被告
協承聯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鄒貴榮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全久營造有限公司
即原告
全久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許福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元。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許禮鵬、協承聯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鄒貴榮對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其上訴利益為原判決命給付被上訴人即原告全久工程企業有限公司、全久營造有限公司各新臺幣(下同)7萬5,000元、8萬1,000元,合計15萬 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茲限渠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翊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34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