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3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37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年
- 訴訟代理人
- 王念慈
- 被告
- 同記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黃月霞
- 法定代理人
- 彭楊含香
- 法定代理人
- 徐丑麟
- 法定代理人
- 彭麗玲
- 被告
- 劉素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3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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