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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39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高維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39號

上訴人
恒成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佩卿
被上訴人
統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27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34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敘明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應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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