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 上訴人
- 鎵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黎高興
- 被上訴人
- 傅靜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9月9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8萬12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25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敘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應一併補正,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