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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張益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

原告
紫翔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姿玲
原告
云辰電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姿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怡惠律師
被告
黃正宏
被告
姚文成
被告
謝君承
被告
陳柏旭
被告
許峰嘉
被告
高維均(原名:高維鈞)
被告
楊嘉慶
被告
賴仕杰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玉珊律師
複代理人
黃志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謝均承」記載,應更正為「謝君承」。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勞工法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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