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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0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黃裕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08號

原告
許錦源
被告
資禾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添棟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3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75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4,252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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