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0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08號
- 原告
- 許錦源
- 被告
- 資禾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添棟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3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75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4,252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