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1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10號
- 原告
- 久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復進
- 被告
- 鑼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清雄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74,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80,992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80,4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