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7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2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劉佩宜陳雅瑩何宗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28號

原告
徐秀鳳
訴訟代理人
姚昭秀律師
被告
陳進利
被告
致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賢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以102 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12 號裁定移送被告

陳進利被訴部分於本院民事庭,而原告於起訴後之民國103 年4

月30日以書狀追加致遠工程有限公司為被告,並於104 年7 月2

日變更其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二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33

0,000 元(及遲延利息);就其追加被告之部分並非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免徵裁判費之範圍,且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徵之第一

審裁判費為33,967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2,178 元,原告尚應

補繳裁判費31,78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之追加部分,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陳雅瑩

                     法 官 何宗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