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3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33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增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文大明
- 相對人
- 即被告
- 鴻友銅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鴻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高煌
- 相對人
- 即被告
- 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正清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 年12月8 日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133 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495 條之1 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抗告費1,000 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備註:抗告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