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3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3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增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文大明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鴻友銅業股份有限公司 (鴻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高煌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正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5 日通知上訴人應於文到5 日內依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抗字第71號裁定意旨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57,504 元,此項通知已於105 年1 月12日送達予上訴人及其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