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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1 日
  • 法官
    游智棋

  • 原告
    溫國祥即昇元商行
  • 被告
    林永華即嘉大商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4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永華即嘉大商行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溫國祥即昇元商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14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44,58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37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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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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