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6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64號
- 上訴人
- 伍昱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宇維
- 被上訴人
- 三華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國山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264 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58,50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4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敘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應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