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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49號

收取訴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劉佩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49號

上訴人
全特技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連生
被上訴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349 號收取訴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7,980,7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15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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