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9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9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章政理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春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宗聖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正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398 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及金額合計為新台幣(下同)4,227,061元〈計算式:3,970,000 +(27,100×1,661 ×41/10000)+(290,026 ×41/164)=4,227,061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