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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98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徐培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9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章政理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春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聖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黃正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398 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及金額合計為新台幣(下同)4,227,061元〈計算式:3,970,000 +(27,100×1,661 ×41/10000)+(290,026 ×41/164)=4,227,061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 培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 敏 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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