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9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99號
- 原告
- 英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彥群
- 訴訟代理人
- 邱英豪律師
- 被告
- 洪淵琛
- 訴訟代理人
- 任鳴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整合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03 年重訴字第463 號解除契約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3 年重訴字第463 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