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9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99號
- 原告
- 英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彥群
- 訴訟代理人
- 邱英豪律師
- 被告
- 洪淵琛
- 訴訟代理人
- 任鳴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整合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第186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3 年重訴字第463 號解除契約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4 年6 月10日裁定命在該解除契約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明該解除契約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業據原告陳明在案,此有該案和解筆錄在卷可稽,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之規定,依聲請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