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1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1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旭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鼎盛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黃偉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414 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8,945,156元〈計算式:2,300 ×(1,760+582 +1,370+365 +857 )+6,600 ×(186.74+4675.18 +44.5+486.62+486.36+809.65+41.32 +198.67+242.1 +40.52 )=58,945,15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6,1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