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15 日
- 法官汪智陽
- 當事人英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莊文玲、洪淵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63號原 告 英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彥群 訴訟代理人 邱英豪律師 被 告 莊文玲 訴訟代理人 許朝財律師 被 告 洪淵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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