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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63號

解除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汪智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63號

原告
英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彥群
訴訟代理人
邱英豪律師
被告
莊文玲
訴訟代理人
許朝財律師
被告
洪淵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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