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4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4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高豫雯
- 即被告
- 巫瑞婷
- 即被告
- 吳麗華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 法定代理人
- 聞振國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 法定代理人
- 莊翠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2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 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5年3 月2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分別於105 年3 月30日送達上訴人高豫雯、巫瑞婷,於同年月31日送達吳麗華,有送達證書( 見本院卷二第282-284 頁) 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