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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56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謝憲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5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邱坤廣
即被告
富鏵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 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藍長文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3 月21日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55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3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萬6,3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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