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68號

加倍返還定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李珮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6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哲弘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協峯銘版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欽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加倍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56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