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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4 日
  • 法官
    陳添喜

  • 當事人
    呂學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97號原   告 呂學田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景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景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276,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外,尚應補繳 275,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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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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