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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4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魏于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49號

聲請人
李靜蘭
訴訟代理人
鄭雅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3 年4 月1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
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648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
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648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
│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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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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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旭富製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三─ND─000五五六五─│        │1    │1000│      │
│  │                              │五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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