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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7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高維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79號

聲請人
貿隆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靜慧
代理人
張順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689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2 年11月21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689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3 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為聲請人所陳明,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且經調閱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79 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備考│├──┼─────────┼─────────┼──────┼─────────┼─────────┼──┤│ ㈠ │中麓建設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東桃園分行│102年4月17日│78,225元 │AH七三七六七九三│ ││ │司 陳再河 │ │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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