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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8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林文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80號

聲請人
紫金園資訊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3 年4 月2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1 紙,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74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746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4 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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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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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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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貫銓營造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大竹分│102年11月30日         │44,100元        │UA九八四六五三│    │
│  │                  │行                │                      │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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