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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5 日
  • 法官
    毛松廷

  • 當事人
    慶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84號聲 請 人 慶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年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4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588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88號公示催告在案,此據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宗核閱無訛。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3 年1 月15日(星期三)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范升福 ┌──────────────────────────────────────────────────┐ │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84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 │1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中壢分行 │102 年6 月28日│ 44100元 │AG0000000 │ │ │ │司電信研究院洪豐玉│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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