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8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88號
- 聲請人
- 歐桃生活館傢俱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美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5 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70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701 號公示催告,業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查明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3 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發 票 人│付 款 人│票面金額(新台幣)│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歐桃生活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北│ 30,000 │EC0000000 │100 年6 月11日││傢俱有限公│桃園分行 │ │ │ ││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