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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30 日
  • 法官
    袁雪華

  • 原告
    蔡沛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16號聲 請 人 蔡沛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3 年5 月2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76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765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4 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吳仁心 ┌──────────────────────────────────────────────────┐ │股票附表: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00七九─ND─00九九六四│ │1 │1000│ │ │01│ │七─五 │ │ │ │ │ ├─┼───────────────┼──────────────┼────┼───┼────┼───┤ │00│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00八0─NX─000四七一│ │1 │170 │ │ │02│ │二─九 │ │ │ │ │ ├─┼───────────────┼──────────────┼────┼───┼────┼───┤ │00│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00八一─NX─00一五八一│ │1 │343 │ │ │03│ │一─一 │ │ │ │ │ ├─┼───────────────┼──────────────┼────┼───┼────┼───┤ │00│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00八三─NX─00二九六五│ │1 │822 │ │ │04│ │六─三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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