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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0 日
  • 法官
    張永輝

  • 當事人
    范姜月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48號聲 請 人 范姜月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8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5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附表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 1 │廣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6-ND-58752-7│1 │1000│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江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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