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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5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劉佩宜林文慧吳佩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51號

聲請人
三陽通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惠玉
訴訟代理人
歐思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6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3 年1 月22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票據無效等語。

理由

一、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2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3 年5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251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新台幣) │ │ │├─┼─────────┼─────────┼───────────┼────────┼────────┼──┤│00│郭銘旺 │華南商業銀行八德分│102年9月30日 │22,301元 │GD四五七0七七│ ││1 │ │行 │ │ │六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林文慧

法 官 吳佩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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